湖北民族学院科研项目结题与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管理,促进我校教师和研究人员按时保质地完成研究与开发任务,实现科技工作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称的湖北民族学院科研项目,是指学校教师和研究人员承担的各级各类纵、横向科研项目和学校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湖北民族学院科研项目结题与验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效益原则。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结题的基本要求、条件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湖北省自然与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基金项目、湖北省攻关计划项目、湖北省教育厅计划项目、湖北省卫生厅计划项目等的结题与验收,按照所属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省民委项目的结题与验收,按项目下达时的要求执行;若无明确要求的,参照学校基金重点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横向合作项目的结题与验收,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湖北民族学院基金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要求在3年内完成,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要求在2年内完成。
第七条 湖北民族学院基金项目的负责人在校基金项目的基础上争取到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省部级纵向课题;或经费在3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或其成果已被州及州以上有关部门采用或转让;或1—2项专利申请已被受理,则自动结题。
第八条 湖北民族学院基金项目一般不能改变立项申请书的研究目标和方向,不能降低立项的标准要求。申请结题,必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1)以系列论文形式结题的,重大项目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8篇,在学校认定的核心刊物上发表相关论文4篇,其中重要期刊1篇,或者权威期刊1篇。重点项目需公开发表论文5篇,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或重要期刊1篇。一般项目需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相关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
(2)以专著形式结题的,需专著正式出版;或虽未出版,但已有出版合同且全部书稿已齐、清、定。同时需提交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阶段性成果,其中重大项目2篇,重点项目1篇。
(3)以研究报告形式结题的,需提交研究报告及其鉴定意见或州及以上部门采用证明。
2.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1)重大项目需公开发表相关论文8篇,其中在权威期刊发表1篇,核心期刊以上3篇;或重要期刊2篇,核心期刊以上3篇;或被SCI、EI、ISTP收录1篇,核心期刊以上3篇。
重大项目也可以出版学术专著形式结题,但必须是在国家级专业出版社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
以专利形式结题,必须是发明专利1-2项被受理。
如果成果被采用,必须有正式的合同或协议(个人或二级学院签订的无效)且倒账经费是课题立项经费的2倍,也可以申请结题。
(2)重点项目需公开发表论文5篇,其中重要期刊1篇(或被SCI、EI收录);或者核心期刊3篇。
(3)一般项目需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结题的申请、受理和评审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一般应在研究计划到期后一个月以内提出结题、验收或鉴定申请,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条 申请结题者必须按照资助项目计划书的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结题申请书一份并软盘报各二级学院(所、中心),由单位集中上报。
第十一条 湖北民族学院基金项目结题与验收实行校、院(所、中心)两级管理体制。各二级学院(所、中心)学术委员会是本单位学术权力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申请结题项目的真实性、先进性、科学性等内容进行认真评价,并签署评议意见。科研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结题要求和条件对申请结题项目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结题、不予结题或组织有关专家组进行评审的决定。
第十二条 湖北民族学院基金项目中的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申请结题,必须向科技处提交《湖北民族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材料(成果的原件、获奖证书、技术报告、权威部门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检测报告等)。应用、开发研究项目,由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对其成果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校科学研究基金重大项目结题必须由科研处组织5-7人的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四章 科研项目延期结题的申请
第十四条 我校承担的所有项目必须按期结题,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结题时间前三个月向所在学院(所、中心)提出申请并报学校科技处。纵向项目,由科技处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学校基金的重大、重点项目需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同行专家审查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延期结题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科研项目不能按要求结题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科技处应及时把专家评审意见通知课题组,课题组应认真研究、分析专家评审意见,并就后续研究工作提出设想与具体方案。
第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湖北省自然与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基金项目、湖北省攻关计划项目、湖北省教育厅计划项目、湖北省卫生厅计划项目等的结题与验收,按照所属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湖北省民委项目不能按要求结题的,按项目下达时的要求处理;无明确要求的,参照学校基金重大项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横向合作项目不能按要求结题的,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包括湖北民族学院基金在内的各级各类项目到期未能结题或延期后仍不能结题的,学校将冻结其剩余经费。
对于纵向项目,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建议撤销该项目,并逐步追回承担该项目已使用经费,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能申报此类项目。对于学校基金项目,撤销该项目,并逐步追回已使用经费,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能申报此类项目。
第十九条 逐步追回承担该项目科研津贴及已使用经费的步骤是:从项目到期后的第一个月开始,分十个月从项目负责人的岗位津贴中扣回,如仍有剩余部分,第二年度再行扣除,扣完为止。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对于专家评价优秀的项目,学校将会同相关学院(所、中心)提出继续支持或上报更高级别项目的具体意见。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组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对于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含专著、论文、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研究开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论文、著作等作为项目结题的成果,不论合作者多少,只承认第一作者,且第一完成单位署名湖北民族学院,每件只能使用(登记)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如与各项目主管部门执行的管理办法有抵触,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湖北民族学院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八日